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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2000年1月通过,2004年12 月赤峰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赤峰市光彩事业促进会,英译文缩写为C.S.U.P.O。
第二条   本会是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参与主体,贯彻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开展开发式扶贫的光彩事业,通过民间渠道,按照经济规律,同贫困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作出应有的贡献。本会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弘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贫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精神。
第五条   本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市委统战部、市工商业联合会为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引导、组织、推动市内外非公有制企业到贫困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
(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城镇解困工作。
(三)支持、鼓励有实力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到农村牧区投资兴业,实施农牧业产业化扶贫。
(四)支持、鼓励有实力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造福百姓。
(五)充分发挥光促会作用,加强横向联合,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招商引资,投资开发项目。
(六)吸引海外及台港澳地区工商社团和人士同贫困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合作。
(七)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协调关系,排忧解难。
(八)在推动光彩事业的过程中,制定规划,沟通信息,反映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光彩事业目标和计划的实现。

第三章     理   事

第八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员制,由个人理事、团体理事、特邀理事组成。
第九条   凡热心于光彩事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家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均可作为会员。
第十条   理事由有关方面通过协商产生,凡热心参与光彩事业并作出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可担任个人理事;凡各旗县区地方性光彩事业促进会,其它以扶贫为宗旨的民间组织可担任团体理事;凡积极推动光彩事业发展的其它人士可担任特邀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十二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名誉,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年召开一次,若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内容主要是:总结上年工作,对下一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由各种原因需要作出调整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进行调整补充,公布会费使用情况及其它事宜。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会议决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
(三)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名单;
(四)增补和撤销理事;
(五)审定和授予本会设立的各种荣誉和奖励;
(六)确定本会每年重大活动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担任,秘书长负责光促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建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的必要的事业费;
(三)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人士的赞助和捐赠;
(四)接受国家、部门、团体委托业务的资助;
(五)从事光彩事业有关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用所筹资金建立推动光彩事业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主要用于会议费、宣传费、光彩事业活动费等项支出,定期将会费使用情况向理事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帐户,指定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收缴支出手续,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通过15日内,经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其债权债务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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